張貼者:2021年1月5日 下午4:23鄭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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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021年1月5日 下午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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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
(二) | 個(私)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
(三) |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
| 「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說明如下: (如:聯想電腦Lenovo、小米Mi,TP-Link,dji大疆無人空拍機,及各大陸品牌手機等) |
(一) | 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 |
(二) | 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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