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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各校(園)應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不得有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之情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5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辦理。
二、依特殊教育法第25條:「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先予敘明。
三、爰請貴校(園)積極協助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就學並不得有拒絕之情事,並鼓勵所屬人員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共同協助家長及特殊教育幼兒把握早期療育黃金時期。

08-27 轉知社團法人中華國際身心障礙者生命教育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