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17日桃教終字第1120014655號函辦理。
二、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屆分為10、20、30、40年,年資一律採計至本(112)年7月31日止,其時間起始自72、82、92、102年8月起連續服務(含私立學校)成績優良,且年資未中斷者。
三、申請條件:「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上開年限,且「成績優良」。
(一)、「專任」、「合格教師」:指編制內有給之專任,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不含兼任、兼課)
(二)年資連續
1.「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中斷結束後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2.舉例說明:於7月2日離職,8月31日到職者→年資連續。 於6月30日離職,8月1日到職者→年資中斷。
(三)成績優良(須同時具以下條件)
1.最近10年成績考核均達四條二款以上。
2.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功過相抵後)處分者。
四、經本室初步查核112年符合請頒資格人員如下:
(一)10年:王○捷、林○葳、陳○芸、余○蓉
(二)20年:譚○方、陳○盟、邱○齡(111補辦)、周○賢、許○玲、黃○菁
(三)30年:無。
(四)40年:無。
※名單如有漏失或錯誤請於112年2月24日(五)前至人事室查對資料,若有之前漏辦情事,亦請告知。
五、獎勵方式為:40年(一萬元)、30年(八仟元)、20年(六仟元)、10年(四仟元)。
六、「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相關年資採計重點節錄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