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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團體或機構範圍異動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8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84411A號函辦理,併附原函1份。
二、 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0條規定:「本條例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比照銓敘部認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範圍辦理。」
三、 復查銓敘部114年8月7日部退五字第1145845006號函略以,財政部再轉投資事業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自民國102年9月16日起,自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中解除列管。準此,上開解除列管期間,退休教職員如有因再任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各支給(發放)機關應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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