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113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88以上,且年滿55歲;教育
人員須達指標數82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二、未於本次調查提出113年退休申請,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13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
明)報經教育局同意。
三、檢附「退休意願調查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