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意旨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既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14條及第15條有關公務員兼任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 構相關職務之規定,自亦不適用旨揭規定。 又服務法已授權各主管機關另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其兼職數目等相關事項,應依其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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