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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清查本校教師符合辦理113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名單如下:

服務滿10年者:柯O玲教師O芳教師O林教師O珍教師、陳O汝教師、沈O靜教師

服務滿20年者:無

服務滿30年者:陳O妤教師O珍教師

服務滿40年者:無

說明:

  1. 依據「各級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2. 上開名單係依據教師提供之年資資料判斷如有錯誤缺漏,請檢具相關年資證明於113229日前洽詢人事室,逾時不予受理
  3. 本名單為初步清查結果,仍以報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審查結果為準。
  4. 申請條件:

(1) 以專任、合格、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為原則

(2) 教師辦理留職停薪,經奉准復職後,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留職期間之年資不採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3)教師曾辭職(留職)進修,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於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辭(留)職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4)曾任長期代理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其代理年資之計算,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年資連續;於寒暑假期間間斷者,其前後離到職月份連續,仍視為連續服務,得採計之並請注意下列規定

業己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不採計。

於代理當時己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以月計算)

例:A師具教師證於109.08.27~110.07.03(109學年度)、111.08.27~112.07.03(111學年度)擔任長聘代理教師,112.08.01初任正式教師,因110學年度任教中斷,僅可採計111學年度代理教師年資1年。

(5)舊制師範院校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起計。

(6)幼稚園教師之年資計算,應自該教師取得幼稚教師合格證明後之初任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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