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業經本府以113年9月26日府法濟字第113026896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條文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旨揭法規係依據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37條第3項及第43條第3項規定訂定。 |
二、 | 本府前依據原特殊教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9月6日訂定發布之「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及依據原特殊教育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3月4日訂定發布,嗣於108年11月20日修正之「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皆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業經本府於113年9月26日以府法濟字第1130269061號及府法濟字第1130269088號令廢止,併同檢送發布令各1份。 |
三、 | 本案電子檔得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ty cg.gov.tw/)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