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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旨略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教育部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所定辦法發布前,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仍比照公服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教育部刻正研議訂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教育局將參酌教育部之規範另定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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