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22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布後,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旨揭銓敘部104年8月6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既僅係原則性歸納,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予停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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