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於112年12月(12月1日至12月29日)期間,在本校有代課事實之教師,得合併本校或他校112年1月至12月年資計算年終工作獎金。
二、支領標準須支領一日以上日薪或月薪始可列入計算年終獎金,支領鐘點費之代課年資不得列入計算。
三、請填寫年終工作獎金申請書(欄位不足自行增加)並檢附服務證明書送人事室申請。
(若為他校年資請檢附他校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四、本校服務起日迄今未中斷之年資證明可免提供。(例:112/8/1起報到服務迄今之年資證明可免提供)
五、如有相關疑義請洽人事室詢問,逾期視為無年資須採計。